各学院(部):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教育厅工作部署,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学校按《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要求(附件 1),组织开展 2026 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申报者前期与派驻企业具有合作基础的,可优先推荐。
1.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全职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服务企业积极意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40 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掌握关键技术的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要求。
4.受聘期限一般为 2 年,每年累计驻企服务时间及工作职责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二)派驻企业
1.在浙江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2.原则上应具有下列资质之一:科技领军企业、雄鹰企业、制造业总部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现代化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新小龙”企业等。
3.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商业航天、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二、选聘程序
(一)学院(部)推荐。各学院(部)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科技副总”候选人推荐工作,建议学院(部)主动对接可派驻的企业,特别是申报“产业教授”的企业,提前对接并协助企业提交“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并填报《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推荐汇总表》(附件 2),于 4 月 24 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合作处邮箱 hzc@zafu.edu.cn,纸质材料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 4 月 30 日下班前报送至行政楼 107-1 室。
(二)供需对接。合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部)报送的候选人推荐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支持候选人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与派驻企业开展对接洽谈,于 5 月 10 日前将《浙江省“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附件 3)电子版提交合作处审核。
(三)协议签订。学校、“科技副总”及派驻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于 5 月 31 日前上传服务平台备案。
(四)遴选确认。省科技厅统筹考虑各地新派“科技副总”数量、实际工作成效确定省派“科技副总”名额,各市科技局按照限额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省科技厅研究审核后印发省派“科技副总”人选名单。未入选省派名单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为市、县派“科技副总”。
三、支持措施
(一)支持“科技副总”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现并凝练企业关键技术问题,指导企业填报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需求,作为项目榜单(指南)编制的重要来源。支持“科技副总”主导以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榜单编制,派驻企业申报项目可不回避。
(二)支持“科技副总”参与省重大专项企业出题对接,其牵头承担的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金额达 300 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项目,符合条件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三)支持“科技副总”依托派驻企业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支持其参与“浙江省优秀科技特派员”评比表彰。支持将“科技副总”履职情况、服务成效等作为职称申报的工作业绩,将其纳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副总”纳入省科技专家库、省技术经理人库和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专家库。定期组织省派“科技副总”培训,将“科技副总”纳入技术经理人常态化培训,支持参与“浙里好成果直通车”。
(四)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通过与本地区科技人才、项目、成果转化、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为“科技副总”提供配套支持。未尽事宜请联系合作处钞老师,联系电话:63741695(9291695)。
附件 1.关于组织开展 2026 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推荐汇总表
3.浙江省“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
社会合作处
202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