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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浙农林大〔2014〕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课程(以下简称“课程”)建设与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建设基本任务之一,是培养具有生态文明意识、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有效保证。为推进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应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遵循“整体优化、资源共享、强化通识、提升品质”的思路,全面从单科课程建设趋向课程体系的整体结构优化,变革教法,关注学法,增强课程实践环节,构建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品质优秀且有特色的课程。

第三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是考核各学院(部)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课程符合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能够优化学生知识结构,非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

(二)时代性:课程内容注重知识逻辑体系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结合,能够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最新知识;

(三)可行性:课程负责人与团队教师具有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与研究能力,教学组织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对课程的开设要求。

第五条  课程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明确课程建设主体单位、课程负责人以及授课团队;

(二)校内所有授课教师均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高校任教经历不足三年的教师应获得学校颁发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基本信息、教学目标和要求、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必要的作业与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与评价、使用教材与参考资料等主要内容;

(四)授课教师应熟悉掌握新开课程内容;

(五)课程名称规范,学分设定合理。

第六条  新开设课程流程:主讲教师向所在学科及学科所属学院(部)提出申请,提交教学大纲和教案以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学院(部)主管院长审核,教务处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课程授课任务,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新课程。

第三章  课程建设

第八条  课程建设涵盖基础性建设与提高性建设两个层次。基础性建设包括课程的教学基本档案制订与完善、任课教师资格审定、教学任务安排与落实、课程考核与评估等;提高性建设包括课程内容的有效传授、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富集、资源品质的提升,为学生所共享并具有实效。

第九条 课程建设共分为五级: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院(部)级课程、一般课程。其中,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院(部)级课程均由相应部门予以立项建设,经评审验收通过后发文确认;上述四级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为一般课程。

第十条 一般课程应着力进行基础性建设。科学界定课程教学目标,修订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各项课程教学文件,建立并逐步形成完整有效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和条件,加强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与课程考核环节,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院(部)级、校级及以上课程,在基础性建设更加完善的前提下,着力进行课程提高性建设。不断提升课程资源品质,积极利用学校课程管理平台积聚、呈现、拓展、共享课程资源,为学生有效学习提供更多机会。

第十二条  学校逐步完善五级课程建设体系,并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学院(部)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及课程建设规划,从一般课程中遴选建设院(部)级课程;校级课程原则上应从院(部)级课程中遴选建设。

第十三条  校级及以上课程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学校与学院(部)按有关文件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其余课程由学院(部)负责建设和管理。课程项目的立项、建设、检查与评估按照《浙江农林大学教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发展目标与规划,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课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课程建设与管理职责,加强课程设置审核;推动师资队伍建设,引导教师潜心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着力建设优质课程资源。

第十五条  学院(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自身发展规划,落实课程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要求,负责教师任课资格审核,督促编写并审定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加强课程建设以及课堂教学的考核与评估,提升课程建设品质。

第十六条  学科(系、教学部)是课程设置的基本单位。学科(系、教学部)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积极承担并高质量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建团队积极开发新课程、建设优质课程,并组织本机构教研活动,促进课程建设品质与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十七条  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建设。课程负责人、教师应依据人才培养要求,明晰课程教学目标,积极组建由同门课程授课教师参加的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拓展、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改变单一的教学方法与终结性的学业评价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及学业评价方式,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成果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学校。教师要承诺建设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鼓励教师主动共享自建优质课程资源,帮助其他授课教师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及授课效果,并向全校免费开放。

第四章  课程管理与评估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负责人学院(部)应向教务处备案,其它课程负责人由所在学院(部)备案。其中,校级及以上课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鼓励课程负责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将课程在学校课程管理平台上发布,并向全校师生开放。课程负责人与团队须负责课程在平台上的正常运行、内容更新、网络学习答疑。其中,校级及以上课程须全部进入课程管理平台运行。

第二十一条  全校课程均按现有学科(系、教学部)予以归属。少数课程开课学院与课程归属学科所在学院不一致的,仍由现开课学院开课与管理,学科归属不变。非教学单位开设课程,按课程性质对应或就近归属到相应学科与学科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培养方案所列选修课程应全部可以开课,供学生选择修读。非本专业的专业课程可作为通识选修课程进行修读,并按照培养方案修读要求经学校认定后计入毕业总学分。

第二十三条  双语教学课程包括全外语教学和部分外语教学两种方式。两者均全程使用外文教材,在课堂教学语言、作业布置、考试命题与答题等方面,前者外语使用为100%,后者为50%及以上。50%以下及外语课程均非双语教学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部)、学科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其开设要求及程序与前述一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与评估标准,依据标准开展课程建设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逐步推进教师授课开放竞争机制,学生依据教学质量选择授课教师或修读课程,激发教师教学活力,提高授课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应建立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常态化机制,针对量大面广的基础课程及专业核心课程,从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内容、教学管理与教学效果等方面对课程建设质量实施评估,推进课程建设质量提升。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应建立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常态化机制,通过实施督导、领导及同行听课制度、组织参加课堂教学比赛、教学常规检查等多种措施,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开展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课程建设质量评估与保障机制。

(一)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期内课堂授课质量应逐年提高或保持较高水平,学生评教学校排名应列前40%以内;

(二)课程建设期结束后,国家级、省级课程按相应标准继续建设,学校依据评估结果予以经费支持;校级课程经学校评估后授课质量不达标准的,第一年予以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准,取消课程建设称号;

(三)院(部)级课程由学院(部)制订相应的质量提升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与保障机制。

(一)予以立项建设的选修课程,连续两轮未开课的,则取消课程设置;

(二)学生评教学校排名后5%的必修课程,再次开设后由校级督导组重点听课并予以指导。连续两次学生评教学校排名在后5%的,学院(部)应更换主讲教师;

(三)学生评教学校排名后5%的选修课程,再次开设后由校级督导组重点听课并予以指导,连续两次学生评教学校排名在后5%的,学院(部)应更换主讲教师或取消课程设置。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林院〔2005〕315号)、《浙江林学院关于推进双语教学的实施办法》(浙林院〔2007〕5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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